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錢瑩錡 被告 蔡真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