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人 陳聰傑 指定送達址:高雄郵政信箱61之20號相對人 陳三兒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