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田明忠
田志平 許明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
蔡梓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