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被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鍾銘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
蔡孟哲 沈献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