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縣○○鎮○○街○○○巷○○號3樓,民國94年10月24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縣○○鎮○○街○○○巷○○號3樓)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貸款新臺幣25萬元整以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並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抵押權登記期間自93年12月13日至96年3月13日止,被繼承人乙○○須按月支付1萬2千元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該借貸債權暨動產抵押登記已於94年6月12日移轉予聲請人,而被繼承人於94年10月24日死亡,聲請人於94年12月20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點交前開車輛,卻因被繼承人之各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未能完成該車輛過戶手續,聲請人為保障權利之行使,爰依法聲請鈞院指定被繼承人之女丙○○、父 張星虎 、母 郭翠琴 、姊 張涵青 、妹 張芷青 其中任一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1月10日士院鎮94執貴字第26637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對被繼承人之貸款債權及動產抵押登記權利,現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於94年10月24日死亡,其生前欠款尚未清償,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未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動產擔保權利保障債權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顯有利害關係,其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又被繼承人乙○○死亡後,未據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且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1月10日士院鎮94執貴字第26637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4年度繼字1208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核閱無誤,本院參酌聲請人 陳明 希望選任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僅有一女丙○○,其雖到庭表明無意擔任遺產管理人,惟本院考量聲請人及丙○○均陳明被繼承人遺產數量不多,本件聲請目的亦僅在合法取回動產抵押汽車,所需管理遺產尚非繁瑣、複雜,而丙○○陳明係大學肄業,目前亦任職電視台新聞部(見本院95年3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顯具相當智識程度,足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因認選任丙○○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如主文第2至3項所示。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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