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945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朱振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54556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053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44017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