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氏恆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金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90號損害賠償事件,對該法院民國110年1月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790號)提起上訴。經查:相關之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於110年1月7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上訴人即被告罪刑確定(確定日期為110年4月13日),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吳定亞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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