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
黃英哲 律師 蔡湘蓁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 律師
黃沛頌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 尤薏菁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明玲
林珊羽
林群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林新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後段關於「由上訴人林明玲、林珊羽、林群翔及視同上訴人林新翔負擔百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林明玲、林珊羽、林群翔及視同上訴人林新翔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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