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債權人 施進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利梵 、 杜玉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民國103年10月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之證明文件。
三、匯款帳戶為債務人杜玉霞所有,則台端向債務人曾利梵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曾利梵、杜玉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