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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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丙○○
甲○○丁○○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