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771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