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煜超選任辯護人呂承翰律師
俞力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趙德韻」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范雅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而判決正本誤繕法官姓名(非原本文字誤寫)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陪席法官「法官趙德韻」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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