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宏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宏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宏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宏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4、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賴宏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30日為│105年9月30日│105年11月16日0│││警查獲時往前回溯││時50分許為警採尿│││26小時內之某時(││前回溯96小時內之│││原聲請附表誤載為││某時(原聲請附表│││105年9月30日)││誤載為105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54號│毒偵字第254號│毒偵字第1525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58號│158號│10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6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58號│158號│1074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106年9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97號│執助字第98號│執字第1549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04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6日凌│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4日│││晨0時5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5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525號│毒偵字第4117號│毒偵字第41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2878號│28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6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2878號│2878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13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500號│執字第5116號│執字第5117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04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