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新文
拉尼琥胡月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組、骰子參顆、新臺幣壹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16號被告胡新文等賭博一案,扣案麻將1組、骰子3顆、新臺幣(下同)17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新文等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麻將1組、骰子3顆、賭資17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