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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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啟安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絲漢德 律師 賴以祥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42,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6,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