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5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46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00等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 張羽涵 等人之勞工保險線上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張羽涵及 朱淑慧 之戶籍設於嘉義縣及臺中市,均非本院轄區,有債務人等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