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陳彩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查報:109年2月26日 洪念彤 (Z000000000)車禍送急診之醫院、當時診斷證明書;及109年5月4日由鹿基急診(車禍?5月7日轉彰基)之病歷資料。是否屬發生不同二次車禍?若是,各受理警局單位?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