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曹順興 (即 賴套 之承受訴訟人)
王曹素貞 (即 賴套之 承受訴訟人)
曹順盛 (即賴套之承受訴訟人)
曹凱玲 (即賴套之承受訴訟人)
曹玲瑄 (即賴套之承受訴訟人)
曹立 (即賴套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曹順興、王曹素貞、曹順盛、曹凱玲、曹玲瑄、 曹立為 賴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曹順興、曹順盛、賴套提起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惟賴套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曹順興、王曹素貞、曹順盛、曹凱玲、曹玲瑄、曹立,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原告之一、 二親 等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因賴套之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應由曹順興、王曹素貞、曹順盛、曹凱玲、曹玲瑄、曹立為賴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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