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04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3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陳淑英(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6年7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在法庭說云云,有刑事上訴狀可佐(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其所稱理由在法庭說云云,非屬具體理由,原審復未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依據前開規定,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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