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