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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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90號上訴人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李惠貞 律師 顏玉明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王雪娟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鳳仙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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