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清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麗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