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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