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481號聲請人 藍志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澤富 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