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梅中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權和荔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等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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