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周群翔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周群翔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