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5月16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