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本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3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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