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58號聲請人 高乾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之母 高陳徹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