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93號聲請人 林英男北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北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英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北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北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北帝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英男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英男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會決議錄、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5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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