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建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眾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無非以移轉命令所載金額為據,自無由再就該金額計算法定利息,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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