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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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張光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