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鐘文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文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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