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重利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