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1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