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5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58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松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松源與告訴人 簡梅 因工作問題而有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中原捷運站服務台,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致其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在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人亦已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