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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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嘉駿洪振傑
       洪紀鑾
       洪振恭
       洪振平
       洪振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987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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