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字第4號原告 王士銘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健雄 之遺產管理人)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告 呂黃玉蘭
蕭黃玉幼黄玉雲 張黃雅 黃世佐 黃文熙 黃世凱 黃白青 (公示送達) 黃紀玉英 朱財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忠和 上列 朱財之 輔佐人 朱忠順 被告黃 王灑梅
宋惠眞 黃秀霞 黃選 黃秀瓶 黃俊傑 黃俊賢 黃永輝 黃星評 黃道蘊 黃道生 黃道湧 黃美穗 宋阿汝 劉錦惠 葉明中 陳美月 地政士 (即被繼承人 黃稔富 之遺產管理人) 宋惠妹 黃俊牽 黃榜 吳生傳林 趙春枝 黃春頻 (即 黃水盛 之承受訴訟人) 黄雪齡 (即黃水盛之繼承人)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林 趙春枝訴訟代理人 林清河 受告知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受告知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貴婷 受告知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訴訟代理人 林麒成 受告知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福岩段258地號及福岩段258-1地號所載黃紀玉英應有部分30000/708570」之記載,應予刪除;另附表一中關於「福岩段361地號及福岩段361-1地號所載黃紀玉英應有部分1/5」之記載,應更正為「28619/11809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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