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月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225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盧月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許永清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8225號被告盧月鳳女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 律師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月鳳於民國102年8月10日上午,駕駛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1時2分許,途經自由一路與同盟一路左轉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許永清騎乘車牌000-000號機車,沿自由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來,因閃避不及失控滑倒,許永清因此受有左手橈骨骨折、顏面及左前臂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許永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盧月鳳於警詢、本署偵查│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上址,│││中之供述│與告訴人許永清騎乘之機車擦││││撞肇事之事實。│├──┼─────────────┼─────────────┤│2│告訴人許永清於警詢、本署偵│車禍之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查中之指訴│,被告有過失責任,告訴人因││││而受傷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⒈本件車禍事故雙方之車行方│││通事故調查表㈠、㈡-1、交通│向。│││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蒐證│⒉被告因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照片8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直行車先行致肇事,有過失│││照片2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覆議意見書各1份││├──┼─────────────┼─────────────┤│4│告訴人提出之高雄醫學大學附│告訴人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有左手橈骨骨折、顏面及左前││││臂擦傷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檢察官黃雯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