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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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聲減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犯罪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然因受刑人現假釋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依上開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之宣告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