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6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1、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2、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