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鈺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鈺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公司因業務無法推展,已無實際之經營行為,繼續經營已有顯著之困難,為合法結束營業,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98年1至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即經濟部,經其於98年11月18日派員訪查結果:因公司歷年均未提供完整透明之財務報表供股東查閱承認,致股東產生嫌隙對公司營運目標亦無共識,公司98年1至6月營業額為0,自98年7月24日起申請停業1年等情,有經濟部98年11月25日經中三字第09833484100號函及所附之訪查紀錄影本、相關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又相對人公司經本院請其提出答辯,相對人陳報同意解散,依上開事證,可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情事,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利冠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