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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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66號抗告人 歐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歐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僅泛謂:請審酌 伊初 為人父,從輕定刑,使能早日回歸社會,照顧子女云云,漫詞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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