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楊添旺 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被告 楊雲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