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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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煥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煥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記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彭煥興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毒品、偽造文書等二案,均經本院判決並科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4號【編號1】、98年度簡字第648號【編號2】之二刑事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如上各案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詳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全卷),並稽以本院101年4月23日查悉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詳旨,核認本件聲請並無違誤,應予准許,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如主文所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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