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