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合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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