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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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盛裝汽油之寶特瓶壹瓶、曾裝汽油之寶特瓶壹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宗翰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盛裝汽油之寶特瓶1瓶、曾裝汽油之寶特瓶1瓶,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馬竹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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