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19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 薛世斌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下稱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號自用小客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十四時零分許,於南投縣○○鎮○○路○○○○號前,不依順向停車致與他車發生擦撞(不依規定順向停車違規部分未經聲明異議),又於駕照吊扣期間駕車,違反規定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員警當場掣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不服舉發而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最低處罰下限分別裁處受處分人九千元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於上開時地違規停車者,為伊配偶王○珍,伊不過於員警到場處理時,以車主身份出面處理,員警逕認定其為駕車者,顯然有誤會。經查:受處分人確實有於前揭違規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客車,並因不依順向停車,致遭案外人吳○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LJ號自用小客車於倒車時撞及等情,業據其於所駕車輛遭案外人吳○雲碰撞報警處理時坦白承認,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該事故發生時異議人因其他違規案未繳納罰鍰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至南投監理站辦理易處吊扣汽車駕駛執照三個月(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至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止易處吊扣汽車駕駛執照三個月)等情,亦有汽車車籍查詢、南投監理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汽車駕駛基本資料、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公警局交字第Z○○○○○○○○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及受處分人之捨棄聲明異議切結書在卷可稽,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前揭時地之違規行為已可認定,異議人所執異議事由,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於駕照吊扣期間駕駛車輛,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裁處罰鍰九千元,並吊銷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於法洵無不合。受處分人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