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181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內當事人欄位未記載債務人姓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未明確記載債務人名稱及其地址,請以書面補正之。如債務人為公司,請填具該債務人公司之名稱及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與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請確定事實理由之債務人有無誤載,如有誤載請以書面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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